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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核销审批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4日

用户对象

本市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办理依据

1、《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

2、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3、“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号)

4、“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12]12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工作的通知》(沪财外[2015]6号)

申请条件

本市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标准内申领“出国用汇”和“留学生用汇”的申请,用汇单位负责核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指导、监督检查。

除上述两项之外的用汇申请,用汇单位完成用汇后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核销(一般不跨年)。

办理流程

1、申请。本市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规定的材料提交至市财政部门。

2、受理。市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并受理符合核销条件的核销申请及相应资料。

3、审核。市财政部门经办人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核销管理规定,并结合用汇核销单位相应资料,进行初审并复核后上报部门领导。

4、决定。市财政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5、办理。市财政部门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用汇单位,并及时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办理期限

市财政部门对出国用汇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除特殊情况外)。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外经处

受理地点

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

受理时间

周一——周四

9:30-11:30

13:30-16:30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TEL:54679568-18063

FAX:021-54906129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