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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

用户对象

截止上年末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或在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年度核查材料。

办理流程

1.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办理期限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材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报送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新增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时间

流程图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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