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新增额度审批

用户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2]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1]46号),《关于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沪委办[1999]14号文、《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沪委办[1994]10号文等规定。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等;

2、持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增公务用车额度批准文件;

3、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文件依据:沪委办发[2012]13号、沪财行[2011]46号文、沪委办[1999]14号文、沪委办[1994]10号文)。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新增车辆申请单,报主管部门;

2、初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控购受理窗口;

3、复核:市财政局控购受理窗口复核申请材料;

4、审核:市财政局国库处按照相关依据对申请进行审批;

5、批复:市财政局国库处向符合购车条件的单位签发“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

办理期限

收到主管部门上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购车条件的单位签发“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509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6:30

联系电话

TEL :021-54679568 转控办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新增额度审批

1、新增车辆申请单 原件

2、新增公务用车额度批准文件 原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

6、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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