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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行政单位

办理依据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

1.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

2.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2]9号)

申请条件

市级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办理流程

1. 市级行政单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预算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机管局审核。

3. 市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4. 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盖章后分别回复市机管局、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

办理地点

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

1. 市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

2.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3.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拟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5. 拟承租承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 与拟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协议意向书;

7.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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