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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教[2011]130号)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

办理流程

1、 单位申请;

2、 主管部门按规定限限额审批或审核;

3、 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的审批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资产评估报告;

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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