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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 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

2、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

3、 沪财教[2011]44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对《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办理流程

1、 单位申请;

2、 主管部门按规定限限额审批或审核;

3、 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审批
1、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申请文件;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5、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6、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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