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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 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

2、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

3、 沪财教[2011]44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对《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办理流程

1、 单位申请;

2、 主管部门按规定限限额审批或审核;

3、 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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