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置换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教[2011]130号)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对《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
办理流程
1、 单位申请;
2、 主管部门按规定限限额审批或审核;
3、 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1、置换申请文件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5、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市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9、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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