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主管部门
办理依据
1、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年7月6日);
2、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27日)
申请条件
1、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2、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4、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的原则。
办理流程
1、申请。市级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提出设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2、受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3、审核。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操作性等进行审核;
4、发文并向社会公示。市物价局拟文会市财政局后,书面批复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重要的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为9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均不包括补充材料、报批等所需的时间)。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1.申请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含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理由、预计年度收费增减金额、执收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3.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
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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