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对象
市级主管部门
办理依据
1、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年7月6日);
2、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0日)
申请条件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的收费;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非行政许可收费;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收费依据,但其服务对象具体、明确的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收费立项申请;
2、受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不予受理;
3、审核。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审核;
4、拟文报批。市财政局拟文会市物价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5、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包括补充材料及报批所需的时间)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1.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书面报告(含申请理由、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并附《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表》);
2.申请设立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文件;
3.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