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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主管部门

办理依据

1、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年7月6日);

2、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0日)

申请条件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的收费;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非行政许可收费;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收费依据,但其服务对象具体、明确的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收费立项申请;

2、受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不予受理;

3、审核。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审核;

4、拟文报批。市财政局拟文会市物价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5、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包括补充材料及报批所需的时间)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1.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书面报告(含申请理由、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并附《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表》);

2.申请设立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文件;

3.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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