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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用户对象

用海单位和个人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免缴条件

1、军事用海。

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4、教育、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依法减免条件

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不予受理。

3、审核。市海洋局对申请减免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复审。

4、 批复。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局书面批复申请人。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补充材料等所需的时间)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

流程图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1、 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报告,含减免依据、减免理由、申请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 证明用海性质的相关材料;

3、 市财政、海洋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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