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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用户对象

上海市各预算单位

办理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10号

申请条件

经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预算单位

办理流程

预算单位将申请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办理期限

凡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1509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13:30-16: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按沪财库[2012]55号文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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