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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用户对象

投诉人、被投诉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2、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

3、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

4、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

申请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办理流程

1、提交投诉书。

2、受理。

3、调查。

4、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办理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2005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54679568-20138、20053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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