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上海市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申请办理须知及表格下载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9日

  相关政策

  1.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2.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3.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

 

  附件下载

  1.办汇须知  

  2.用汇申请表和用汇核销表

  3.非贸用汇上年执行情况表和当年计划表

  

    办汇须知 

  一、审批对象和管理范围

  本市预算内非贸易用汇办理对象为:本市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所需的外汇额度。

  非贸用汇的管理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共十二项。

  二、非贸用汇购汇银行

  上海市财政局指定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为本市唯一办理非贸用汇的购汇银行,统一印制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参见附件1,一式三联,以下简称“用汇申请书”)和“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 (参见附件1,一式三联,以下简称“退汇通知书”),为各用汇单位办理购汇手续。

  三、非贸用汇管理模式

  对于标准内申领“出国用汇”和“留学生用汇”的申请,实行二级管理模式。用汇单位直接向中行提出用汇申请、办理购汇手续,中行根据《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出国开支标准进行审批和购汇管理。用汇单位负责核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指导、监督检查。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超标领取出国经费的团组,以及其余十项购汇项目用汇,实行一般管理模式(同原有模式),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核销和购汇管理。

  四、用汇单位申请用汇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用汇须提供如下资料(涉密内容和事项除外):

  1.标准内申领“出国用汇”(包括临时出国和短期培训)和“留学生用汇”(指中长期培训)须提供:

  (1)外事审批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正本(以下简称“批件”);

  (2)“上海市财政局非贸易用汇申请表” (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联,须组团单位盖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3)公示的行程安排表、会议注册费通知书、报价单、培训协议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以下简称“相关材料”)。

  2.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超标领取出国经费的团组,以及申领其余十项用汇须提供:

  (1)“申请表”(一式三联,须单位盖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2)用汇申请报告(须单位盖公章);

  (3)批件、合同协议、发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等;

  (4)上述的“相关材料”。

  五、用汇单位申请办理程序

  1.二级管理模式程序

  (1)申请。出国团组应向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团组批件原件和上述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财政部《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出国开支标准,填写《办法》内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方可直接到中行办理购汇手续。同时向中行提供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和上述的“相关材料”(涉密内容和事项除外)。经中行受理并审核无误后,填制“用汇申请书”,办理购汇手续。

  (2)核销。标准内申请的出国团组一般在回国后15日之内提供团组费用有效原始发票等材料,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各用汇单位的内部核销表可参照“上海市财政局非贸易用汇核销表” (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销表”)。

  (3)退汇。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退汇申请,由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盖单位公章的“核销表”,直接到中行办理退汇手续;中行必须按照盖单位公章的“核销表”上的金额,填制“退汇通知书”,办理退汇手续。

  2.一般管理模式程序

  (1)申请。用汇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述办汇须提供的所有材料(涉密内容和事项除外),经市财政局受理并核准,在“申请表”上签发核发金额并加盖“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用汇专用章”后,各用汇单位方可凭此“申请表”到中行办理购汇手续;中行应当按照此“申请表”上市财政局盖章核发的金额,填制“用汇申请书”,办理购汇手续。

  凡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全的用汇申请,自市财政局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除特殊情况外)。

  (2)核销。用汇单位完成上述用汇后按原程序及时办理核销,即各用汇单位凭单位盖章的“核销表”(一式两联)、有效原始发票复印件(原始发票留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原“申请表”复印件等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核销通过后市财政局在“核销表”上加盖“上海市财政局用汇核销章”,并返还给各用汇单位一联,作为用汇单位财务部门的记账凭证。

  (3)退汇。如有外汇结余,凭我局非贸用汇管理部门盖章的“核销表”到中行办理退汇手续,中行应当按照此“核销表”上我局盖章核准的金额,填制“退汇通知书”,办理退汇手续。

  六、市财政局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30 —11:30

  下午1:30 —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地点: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 批汇办公室)

  电话:54679568-18063

  七、中行购汇受理点及受理时间

  1.中国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中山东一路23号)

  营业时间:周一 —周五(16:30前)

  联系人及电话:奚丽华,63296541

  2. 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茂名南路205号,近复兴路)

  营业时间:周一 —周五(16:30前)

  联系人及电话:刘毅,13761427039

  张静,64748269

  3. 中国银行漕河泾支行(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

  营业时间:周一 —周五(16:30前)

  联系人及电话:卫梦圆, 64850960

  八、非贸用汇信息发布

  上海市财政局将在局官网发布非贸用汇最新政策和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