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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第十六条有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规定,2021年起,本市不再提供2019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