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继续教育规定,未办理信息登记的本市会计人员,应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可凭身份证、成绩单等材料向会计人员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已在本市完成信息登记的会计人员,可凭身份证、成绩单等材料向会计管理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