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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从业工作时间早于取得全日制毕业时间,应如何解决?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判断会计人员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的重要信息之一,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主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录入、换发或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工作失误,致使会计人员信息所记载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向主管财政部门在线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申请说明(写明修改原因、修改前后时间、承诺情况属实等)、身份证件、全日制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11月5日前从事会计工作)、载明会计岗位的用工(或聘用)合同、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资料或接管会计工作的交接单、与修改后时间一致的统一模板工作证明等,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