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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信息

访谈时间:2021年4月26日(周一)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嘉宾简介: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胡越川。

访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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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网友lululu提问:请问今年申报表有哪些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报表可以免填?

胡越川

1.今年申报表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涉及13张表单,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 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一般企业可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2. 历年申报表修订内容 1)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A101020A102010A102020A103000A104000,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中直接填写。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主持人

网友钱可提问:胡老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要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胡越川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注:登记一般纳税人),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综上,一般纳税人不具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DUZHE提问:现在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有哪些?请胡老师介绍一下,谢谢!

胡越川

以下捐赠准予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规定发生的相关捐赠; 2.根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号)规定发生的相关捐赠; 3.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规定发生的相关捐赠; 4.根据《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8 号)规定发生的相关捐赠。

主持人

网友康康提问:我们是旅游企业,2020年发生亏损,如何弥补?有什么优惠政策?

胡越川

1.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根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主持人

网友皮带提问:本公司因用工人数较多且涉及多个省市,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招用员工,即: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保,并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公司就取得的全部资金向我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上述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相关支出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胡越川

从业务实质看,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用工企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而你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其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另外,人力资源公司与上述员工不具有用工关系,因此,不能将其代发的工资作为其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所支付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

主持人

网友车铭提问:据了解去年年底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到期了,请问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有吗?

胡越川

目前继续有效的政策归纳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应当注意的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主持人

网友财务张提问:请问其他收益的科目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在哪里?

胡越川

A100000表没有其他收益项目。你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营业利润: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便可,无需填写其他收益

主持人

网友最强大脑提问:请问老师,税务部门告知我们如果合伙企业有利润,即便不进行分配也要申报税,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

胡越川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法,即按照合伙企业2020年度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是个人的,按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按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纳税申报表一并进行汇算清缴。贵公司2020年虽未从合伙企业分得利润,但由于合伙企业当年有所得额,贵公司仍应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时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第1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先纳税调整所得额,将来实际分配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主持人

网友朱朱提问:请问如果更正申报会加收滞纳金码?

胡越川

1.汇算清缴期内(15月),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可以更正申报多次) 2.汇算清缴期后(612月),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只能更正申报一次) 3.需要对上年度更正申报,到前台办理,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上年度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主持人

网友璋琼提问: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金额和账里要完全一致吗?

胡越川

应当注意的是,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主持人

网友当当提问:请问去年计入成本的发票尚未取得,汇算清缴怎么办?

胡越川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第2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主持人

网友回顾南京提问:想咨询一下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否变化,谢谢!

胡越川

小型微利企业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妮可罗宾提问:我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做了纳税调增,2020年核销报损,所得税清算我是直接纳税调减还是需要报批?如何操作?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应该按照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确认财产损失,并在计入损益所属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相关留存备查的资料。

主持人

网友人世间提问: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约定被投资企业从协议签订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归老股东所有,全年本司董事会作出分配决议,将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老股东,请问老股东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吗?

胡越川

对于上述情况,由于老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后已经不再拥有所转让的股权,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应作为老股东股权转让收入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空格提问:我司本月办理市内跨区迁移,已完成商事变更登记,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是到新的税务机关办理吗?

胡越川

应在原税务机关完成2020年度汇算清缴。

主持人

网友lope提问:请问胡老师,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支付的补偿费怎么处理?

胡越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所以,企业转让股权,应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因盈利目标未实现按补偿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支付的补偿款,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受让方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应在取得当年确认收入或冲减相应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须是合法有效协议。

主持人

网友卡卡提问:请问增值税发票丢失汇算清缴需要纳税调整吗?

胡越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及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予以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SSD提问:我们去年分到过利润,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吗?

胡越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只要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即可适用上述规定。 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主持人

网友娜娜提问:如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税后的,但本单位代扣代缴个税,这个个税可以扣除吗?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从业务实质与合理性的角度考虑,如果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计入员工工资薪金基数,企业仅是会计科目填错,可允许企业调整会计处理。

主持人

网友非凡哥提问:胡老师,去年我们公司12月提取的年终奖金在今年春节前发放,请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2账载金额和第5税收金额怎么填?如何理解分析填报?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账载金额减除第5税收金额,第2账载金额不起作用?

胡越川

1账载金额为贷方发生额,第2账载金额为借方发生额,第5税收金额是指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需要分析第2账载金额填报,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合理性指: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即:第5税收金额填报汇缴年度61日至次年530日的实际发放的金额。第5税收金额按照上述口径填报,必须注意历年数据的衔接。实际上,如果每年末都提取年终奖金,且提取的金额相差不大,也可以直接按照第2账载金额分析填报。

主持人

网友vivi提问: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手续费,如果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胡越川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主持人

网友riku提问:2020年度有处置固定资产,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明细的资产原值、本年折旧、累计折旧三列分别该如何填写?是否不考虑处置固资转出的金额?和2019年度汇算清缴表格相应数据列是否存在比对关系?

胡越川

相关行次填报按照年初持有的按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主持人

网友七月提问: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公司员工工资薪金等人工成本是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中吗?我们以前是按照部门计入期间费用的。

胡越川

这取决于贵企业实行的成本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制造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在产品、产成品的,对应的工资费用应该资本化,服务业发生的工资费用记入期间费用。除有特别情况,企业实行的成本核算方法在一年内应该保持一致。

主持人

网友狂风乱舞提问:请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只要是医疗保险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就可以吗?还是受为全体员工支付需在社保部门备案等条件限制?另外,这里的全体员工如何界定?

胡越川

首先,全体员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其次,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和补偿医疗保险,不包括商业保险。企业发生的以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偿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规定: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完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具体准予扣除的口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主持人

网友hdw提问: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胡越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在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摊销),因此,税收上亦不予税前扣除。另外,投资性房地产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计税基础,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收不确认损益,做相应纳税调整。

主持人

网友HSQJ提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缴纳所得税吗?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将来投资方转让股权时确认转让所得)

主持人

网友南华亭提问:我们单位处置一批固定资产,是电器类的,没有处置收入,税局要求按残值全额补交税款,有何相应的法律条款?

胡越川

如果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如果属于固定资产正常处置,应按照处置收入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转出,如果没有处置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处置资产无收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收入。
资产损失应填报《资产损失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

网友Jerry提问:当年内发生多家子公司无偿划转给集团内兄弟单位的多笔业务,如何填报汇算清缴申报系统内的特殊性股权划转申报表?

胡越川

如果贵企业资产划转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规定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填报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第4至第6列。同时,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

主持人

网友赵先生提问:请问老师,2020年红冲了2019年发票,2020全年开具的发票不足以弥补红冲的金额,造成营业收入为负数,该企业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入账,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胡越川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营业收入,根据企业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据实填报。一般企业应先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小型微利企业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