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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继续实施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持作用,近期,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5〕6号),明确将《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该政策延续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纳税人享受政策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持续推进。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将继续加强政策宣贯,确保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应享尽享,共同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