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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2-20   |  文号:沪财库〔2021〕12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1-091
内容描述: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编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同时应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夯实编报基础。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等重要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风险。应密切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衔接。

(三)着重关注财务分析,加强数据利用。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认真对政府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财务分析,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财务指标的利用开展积极探索。各区财政局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工作,多渠道收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对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

(四)着力加大宣传力度,充实人才队伍。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进一步加大对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对政府财务报告积极作用的认识。探索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着力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着力培养一批稳定的业务骨干力量,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工作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今年本市编报任务为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在组织编制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各级政府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合并编制2020年度各级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准确梳理编制范围。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按照部门操作指南规定,认真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二)做好对账抵销工作。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一是严格遵守对账时间及要求,督促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开展对账工作,认真填写对账结果,为下一步进行政府内部交易事项抵消夯实基础。二是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三)加强报告审核分析。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做好审核工作,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分析质量,为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报告内容夯实基础。

(四)按时报送政府财务报告。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组织部门所属单位规范编制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各区财政局除按规定组织编制本级政府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外,应组织辖内乡镇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乡镇本级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区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认真总结编制工作经验,研究完善编制方法,着力提升编制效率。各区财政局要收集整理本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总结并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三、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本市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1. 数据填报阶段(3月-4月5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4月5日前完成本单位2020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中进行确认。

2. 核实对账阶段(4月5日-23日):各级政府单位应就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对账模块中未达成一致的相关交易事项(即有差额事项),逐项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对于重大交易事项(即一方填报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经核对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仅就部分金额达成一致的,应当在系统中就核对日期、交易内容、核对一致金额等核实情况做出说明。

3. 报表报送阶段(4月23日-30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4.报告报送阶段:待初审通过后,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和报告的报送时间进行规定。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 各区财政局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区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初稿)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于6月上旬组织集中审核。2021年6月30日前,各区财政局应将修改完善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区工作总结(电子版),以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2. 各区财政局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各区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3. 各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报送要求待财政部集中审核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