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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2-21   |  文号:沪财库〔2022〕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2-091
内容描述:关于开展本市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是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透明度、改进政府绩效管理、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区财政局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要求,扎实有序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面广,工作链条长,各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之间数据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夯实基础管理。各区财政局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或有债务等情况,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督促部门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加快推进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查实编制主体,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所属关系编报财务报告,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三)注重分析利用。各区财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挖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价值,积极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推动数据共享,扩大应用范围。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发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和防范财政风险提供信息支撑。

 二、着力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继续夯实编报范围。各区财政局应按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编报2021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区财政局应组织辖内乡镇开展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各区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督促部门单位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部门单位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情况,做到不重不漏。

(二)认真做好对账抵销。各区财政局要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易事项,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10万元(含)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财政与政府部门之间、财政内部不同类型资金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的交易事项,经相关方确认无误后抵销。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开展对账工作,认真填报对账结果,为做好抵销工作夯实基础。

(三)着力提升审核质量。各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在充分发挥自行审核、集中审核等方式基础上,鼓励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要不断强化编报主体责任,指导编报主体加强审核工作,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国库管理方面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需要国库部门支持配合的问题,要与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三、按时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2022年5月31日前,各区财政局应将区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初稿)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集中审核,请各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以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各区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区财政局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

(四)各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报送要求待财政部集中审核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 附件: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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