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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5-02-13   |  文号:沪财库〔2025〕7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5-046
内容描述: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对于提升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政风险,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4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3号)及有关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同推进。各区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新阶段政府财务报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财政内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合理统筹安排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工作。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的数据衔接,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二)规范会计核算,夯实编制基础。各区要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反映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债券转贷事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推动在建工程转固,按规定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和应付工程款的入账工作。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三)重视分析应用,发挥数据价值。各区要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大数据挖掘力度,探索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综合评价本区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找准分析切口,深入开展专题研究,更好发挥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持续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严格规范编制范围。各区应按规定编制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组织辖内乡镇开展2024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各区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开发区(含园区,下同)应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

  (二)扎实开展对账抵销。各区要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合理把握工作节奏,严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财政与部门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对账,存在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处理。督促部门单位认真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开展对账工作,认真填报对账结果,为做好抵销工作夯实基础。

  (三)切实提升审核效能。各区要进一步压实审核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审核要求,不断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及时纠正审核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明确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协调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四)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各区要选优配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力量,加强对本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和培训,着力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养,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注重保持干部队伍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按要求报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一)各区应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编报,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区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所辖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应于市财政局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区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 2024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

  2. 2024年度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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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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