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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11-19   |  文号:沪财税〔2020〕3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0-450
内容描述:关于停征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结合相关工作推进实际,现就同步清理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水费相应停征。

二、对以往欠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由原执收单位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请及时组织原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和票据缴销手续。按职责分工做好新旧收费制度衔接、相关规章依据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