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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4-03-14   |  文号:沪财税〔2024〕1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4-097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收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沪应急函〔2023〕1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收费标准为70元/科.次。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你局下属上海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用手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