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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03-05   |  文号:沪财会〔2020〕15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0-139
内容描述: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处罚。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本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财政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要在持续做好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等,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除财政部有关综合报告的要求外,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等工作情况,形成本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同本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于2020年7月15日前一并报送市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