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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印发日期:2011-05-26   |  文号:沪财会[2011]3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110
内容描述:同意设立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上海分公司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黄运荣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三、黄运荣(注册证号42000705)、刘星(注册证号51000080)、赵新明(注册证号14050037)、尹远(注册证号47060011)、吕铜钟(注册证号32070042)、杨璐霏(注册证号43000381)共六人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大厦35层。

  五、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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