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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5-03-04   |  文号:沪财税〔2025〕1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5-077
内容描述: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减征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宣传部门要继续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要求,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经费保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国家及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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