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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5-12-26   |  文号:沪财税〔2025〕146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5-626
内容描述:关于上海市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我市湿地恢复费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对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滨海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

  三、市绿化市容局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湿地恢复费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226”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相关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湿地恢复费的征缴、退付、票据、减免、公示等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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