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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9-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0-03-19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0-158
内容描述:《上海市2019-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发文背景是什么?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 “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划分。

三、什么是试点贷款?

为调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取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简称“试点贷款”。

四、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净损失如何认定?

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五、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风险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为: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1.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对“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二)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创等本市重点行业发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按年确定重点行业目录。对该目录涉及的“试点贷款”(以下简称 “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1.2-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六、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试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七、年初申请试点贷款的材料包括哪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和对接机制;

(二)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专门的审批机制;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认定机制;

(五)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机制。

八、年度终了银行应该如何对试点贷款申请补偿?需要哪些材料?

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市金融工作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报送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年末“试点贷款”不良率在1.5%以上的(“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率在1.2%以上的),同时报送信贷风险补偿有关申请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不良贷款清单;

(四)贷款不良率的计算说明;

(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九、对于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的有什么处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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