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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0-08-18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0-323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资源税法》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鉴于本市资源较为匮乏,目前仅有矿泉水资源存在开发利用的可能,因此,本《通知》仅对开采矿泉水的有关征税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所指纳税人仅包括在本市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和计征方式是怎样的?

答:本市目前仅对矿泉水的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

三、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资源税法》,其中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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