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01-09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040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

本市自2005年起按照“三年一定”的方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实施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一轮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相关稿件
  •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分享到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