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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延长〈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06-12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216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延长〈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等有关规定,自2018年起,原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方式、报名方式、考试收费等事项也作了相应调整。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7月,市财政局牵头制发《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18〕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如下事项:一是设立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取消本市“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项目;二是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客观题考试132元/人次,主观题考试85元人次(均含上缴司法部考务费)。三是上述收费项目由市司法局向在本市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4号文将于2023年7月5日执行到期。经评估,本市设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以来,本市设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以来,收支管理情况总体平稳良好,国家和本市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制度未发生重大调整。综合上述情况,将4号文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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