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中心】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 不断推进集采事业发展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1-16 | 字体: | 收藏本页 | 打印 | 关闭
  ----在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上的主题发言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孙昭伦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上午好!

  今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建近十四年来,主要经历了组建探索实践和完善发展创新两大阶段。实践证明:采购中心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组建、依法履职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法定机构。

  一、依法规范建设,奠定集采机构事业发展基础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十四年来,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的正确领导下,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规范建设,规范操作执行,立足优质服务,转型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主渠道、主力军和主阵地作用,累计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281.4亿元,节约财政资金27.1亿元,奠定了集采事业发展的基础。一是依法组织集采业务操作,搭建了一个功能齐全的集中采购平台。二是依法规范业务流程管理,构建了一套相对规范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三是开发了集中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集中采购技术支撑体系。四是制订了较为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五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培养了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队伍。六是建立了专业服务咨询窗口和配套制度,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七是落实政府采购档案建设,制订了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体系。八是强化廉政建设和廉政教育,制定了政府采购“十不准”廉洁自律规定和“十不得”业务纪律,以及廉政问题一票否决的员工聘用配套制度。十四年来,没有一位工作人员在廉政方面发生违纪问题,形成了一种廉洁自律的约束机制和制度。

  二、推进管采分离转型,开创了集采事业新局面

  2009年以来,采购中心按照管采体制分离和管采形成合力的要求,在实现平稳转型的基础上,依法加强建设,实现创新发展,开创了集采事业的新局面。一是确立了采购中心新一轮三大建设发展目标。制定了《采购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了采购中心管采分离后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二是建立了与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了ISO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使采购中心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上一个新台阶。三是创新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方式、完善手段配置,加强了集采机构政府采购执行能力建设。四是创新建立工作汇报会、业务联席会、预算部门联络员会、业务工作座谈会四大对外工作机制,加强了集采机构外部和谐建设,为营造和谐采购奠定基础。五是加强了政府采购信息化配套建设。为采购中心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六是强化了采购中心廉政建设。形成《采购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纪律监管工作体系》,确保廉政工作落到实处。七是开展学习型组织和集采文化建设。形成采购中心核心价值观和六大工作理念。八是制定团队职业培训和激励机制,促进团队职业化、专业化和知识化建设。

  采购中心管采分离体制改革以来,先后获得了第五届集采年会十大阳光人物奖,第六届、第七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十佳集采机构”,2009年度、2010年度上海市政府机管局“文明单位”、2010年度上海市政府机管局系统先进党支部、“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职工”先进集体,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优秀”,上海市市级机关(2009-2010年度)“文明单位”、“上海世博工作优秀集体”,2010至2012年度上海市机关后勤“三优一满意”先进集体等26项集体荣誉称号。

  三、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依法推进集采机构创新发展

  站在十年历史的新起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面临着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国际化接轨进程加速的双重任务。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以纪念《政府采购法》十周年和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加强自身建设,形成管采工作合力,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回归其本质属性。首先,要根据法律规定,牢牢把握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和政府采购隶属公共财政制度配套建设、调节市场经济(落实政策功能)、建设责任廉洁政府(建设节约型机关)、落实GPA协定加快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四大根本属性,加强建设,推进发展。其次,要根据深化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和建立国家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高度,找准集采机构在财政预算、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制度建立三大管理链条中的职能定位,配套建设,联动发展。再次,要把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重要组成部分,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法律制度建设、体制机制配套、依法履职分工、队伍职业化等方面系统考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紧扣“十二五”期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合力推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领导对我国“十二五”期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都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要与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围绕“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主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实现“四个转变”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第三,围绕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目标和进程,发挥管理部门和集采机构的各自优势通力推进建设。我们认为,在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进程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依据《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明确平台功能定位,按照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便捷的原则,做好总体规划,避免造成集中采购分散化倾向、削弱集中采购的功能效应、违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衷。其次,要基于政府采购依法实行管采分离的体制建设要求,厘清建设主体及管理、执行主体及相关各方配套管理职责,防止造成新的管采混淆、职责不清、异化管采分离改革成效和法规要求。再次,要明确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只是一种技术支撑和运行手段的定位,而不能以电子化平台手段替代管理、执行操作及相关方的职责履行。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集采机构、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算执行单位(部门采购)及其相关方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各自权利义务,发挥各自职责能动性,共同构建一个“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一体化大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效应。最后,要立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发挥管采各自优势,实现新老资源的有效整合,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

  第四,加强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概念属性研究,防止政府采购概念属性泛化弱化。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均属于国家公共资源管理范畴,都含有采购(招投标)的共同属性,但两者管理的主体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承担的目标层次取向不同,不能简单的把政府采购泛化为公共采购,也不能简单的用公共采购替代政府采购。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公共采购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加强研究,完善立法,有序整合管理资源,巩固和完善政府采购改革成效,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遵循《政府采购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依法加强集采机构自身建设。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集采机构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最新颁布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紧密围绕进一步依法加强集采机构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集采机构的电子化采购水平、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强化集采机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四个重点目标,加强建设,推进发展,真正使集采机构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渠道、主力军和主阵地,真正发挥国家公共财政管理重要配套职能作用。

  第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职业化进程,夯实集采机构队伍基础。“十二五”期间,加快研究建立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是实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根本途径。在此基础上,集采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采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水平。

  最后,我们向为筹备年会的《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及其全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顺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