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13日| 文号:| 发文机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制订的《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操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5月27日

  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21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综合性改革,要从政治、全局和战略高度,全面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方向,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委办、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推进机制,确保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优化完善以“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模式和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加快建立和形成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四)政策衔接、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坚持深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五)积极稳妥、逐步到位。既着眼长远、整体规划,提出中长期目标任务,体现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又立足当前、远近结合,充分考虑改革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实际情况,明确近期重点任务,体现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

  三、职责分工 

  此项工作在区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下统筹推进,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作为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建设,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日常监督。

  (二)区编委办。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边界;进一步完善与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协调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三)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信用记录纳入年报抽查、政府部门信息公示、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区审计局。结合审计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

  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 

  (一)审核重点

  1.购买事项是否符合“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改革,理顺政事关系、事企关系,推动政府从买人向买事转变。

  2.购买事项是否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

  3.购买事项是否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上述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购买事项是否属于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二)审核程序

  1.申报布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与部门预算同时申报,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整体,并且单独编制和列示。

  2.项目申报。各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初审。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追加、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单独批复。

  3.项目审核。区财政局对于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本年度拟追加、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审核后的项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各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同意、调整或否决的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4.项目执行。各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根据市、区绩效评价的规定,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五、项目监督 

  (一)监督重点

  1.各部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各部门是否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4.各部门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5.各部门是否按照市、区绩效评价的规定,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经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在监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用制度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之内不得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用制度,每年形成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各部门通报。

 

  闵行区财政局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