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文日期:2016年02月19日| 文号:| 发文机关:
   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2.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4.政策衔接、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坚持深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5.积极稳妥、逐步到位。既着眼长远、整体规划,提出中长期目标任务,体现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又立足当前、远近结合,充分考虑改革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区县实际,明确近期重点任务,体现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