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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轮财税志记述的时限正是上海财税从计划经济下统收统支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模式转变的重要时期。上海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局,全面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财税改革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财税职责,为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效提供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15年来,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上海财税收入也加快增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税调控职能不断增强,财税运行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本志所反映的财税史实,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上海经济、社会改革发展15年的时代变迁,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蓬勃生机和强大活力。为全面反映上海财税改革发展整体面貌,并与现实工作更好连接,总述分5个时段进行记述。第一段对1978~1990年的财税改革情况作简要回顾,第二段至第四段对1991~2005年史实,按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九、十3个五年计划的起讫时段分别记述,第五段记述2006~2007年的主要史实。

      

    (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上海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和市委的文件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各项实践。在改革开放初期,上海财税主要从“放权让利”、改革企业分配制度着手,适当增加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权,以调动各方积极性。

      改革企业财务制度,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1979年7月,上海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上海市第一机电工业局部分企业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基础上,向全市1300多个国营工业企业陆续推广这一改革;在国营商业企业、农场试行“定额补贴、亏损包干”,在市轻工机械公司、上海柴油机厂进行“以税代利”试点;1983年和1984年,相继实施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全市1735个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由上缴利润和缴纳工商税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等11个税种征收;对商业企业试行综合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扩大企业自主财力。

      发挥财税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1984年7月,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税务工作支持经济发展的改进意见》,从调整和修改当时适用的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入手,制定上海财税支持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鼓励科学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疏导资金和用活专用基金、支持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等10项措施(简称财税10条)。1985年改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将原上缴财政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同年5月,市财政拨出专款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支持企业改革发展。1986年,市局制定《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实施细则》,解决企业联合和配套协作中重复征税问题。按照市政府决定,各级财税部门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给予财政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并建立“支农周转金”、“淡水鱼养殖基金”、“发展奶牛基金”,减轻乡镇企业税收负担,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同年8月,市政府关于扩大利用外资的请示经国务院94号文件批准,允许上海采取计划单列、自借自还的方式,向国际金融市场融资32亿美元(简称“94专项”),并对贷款项目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以解决部分老工业企业改造和影响城市运转的突出问题。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制。自1980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 的预算管理体制,改为“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用”;1985年起,对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计等单位,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等管理方式,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

      在改革起步阶段,上海地方财政收入接连出现两次滑坡: 1980~1984年,地方财政收入由174.73亿元逐年降至163.96亿元。1985年中央对上海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在1983年财政收支的基础上,增加15亿元支出基数,总额分成比例为23.54%,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上升至184.24亿元;1986年又出现收入下滑,至1987年降至168.97亿元。其主要原因是上海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上海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一直由中央按计划低价优惠供应,随着价格逐步走向市场,原材料和燃料价格上调,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又因一些企业调整隶属关系,部分收入上划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相继出现下降。1988年3月,中央对上海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基数包干上缴,超收分成,一定五年”,即从1988年起五年内每年定额上缴中央105亿元,前三年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上海,后两年收入超过165亿元的部分与中央对半分成。同期,上海市对区、县也分别实行基数包干或递增包干、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8年起,上海地方财政收入制止滑坡,并逐年开始增长,至实行分税制前的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到242.35亿元。  

      税收制度在1978年前经多次简并,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从1978年起,上海市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法规定和国家税务局部署,改革国营企业所得税,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在上海轻工机械、纺织行业进行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试点;在实施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1989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条例,建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对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实施涉外税制,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新形势的要求。

      随着复合税制的建立,征税对象日益增多,征收内容也趋复杂,原来“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上海从1987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1988年在全局范围内建立查账组,1989年建立市局稽查大队,各分局建立查账所,1990年制定《查账税务所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实现征、管、查“三分离”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的征管模式创造条件。

      1989年11月,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针对当时出现的经济过热、物价上涨等情况,作出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上海在贯彻执行中实行“稳定经济,压缩投资,调整结构,控制消费,深化改革”方针,财税部门与各方配合,开展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支持企业清仓压库、扭亏增盈。同时,发放各种财政补贴,以稳定“菜篮子”、“米袋子”的价格。经过各方努力,治理整顿初见成效。

      全市财政收入(即上海地域内的全部财政收入)1978年为190.67亿元,1990年增加到284.3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978年为169.22亿元,1990年为166.99亿元;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1979~1990年,上海市共上解中央1605.97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9.11%,留用比例为20.89%。地方财政支出1978年为26.01亿元,1990年为75.56亿元,年均增长9.29%。1979~1990年,上海财税改革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地方财力一度徘徊不前,在困难与机遇并存中步入90年代。

     

    (二)

     

      1991~1995年是上海实施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上海市第八个五年计划的战略目标是:以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上海财税部门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指引下,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突破简单“放权让利”的传统改革思维,全面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强、内容最深刻的分税制和新税制,财税改革迈出了关键步伐,地方财政收支开始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

      1990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宣布开发开放浦东后,上海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财政部《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和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关于财政税务工作支持经济发展的改进意见》,确立与全国开发区相一致的浦东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建立浦发基金,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财税优惠政策。

      1991年起,上海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有工业企业转入第二轮承包,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上缴”试点;对61户企业开展股份制试点,对683户国有商业企业实行经营风险承包,对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对汽车、通信、石油化工等六大支柱产业实施财税支持政策,安排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转制基金,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支持出口创汇,增拨基本建设投资和引进外资,开展30万吨合成氨装置、桑塔纳轿车、程控电话等大型项目的建设。

      1994年起,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上海市的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核定以上海1993年净上划中央的收入作为返还基数全额返回,上海以每年120亿元的定额按年上解中央,中央则按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1∶0.3的比例,实行返还基数递增。在中央对上海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市政府作出《关于市对区、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构建与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相适应的分税制管理体制。市财政在确保各区县财力基数的前提下,经仔细研究和测算,率先实施政府间转移支付因素法,平稳实现分税制格局下财力的平衡转移,缓解各区县之间财力水平相差悬殊的矛盾,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

      在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贯彻国家颁布的新税制: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统一执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集市交易税和奖金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整个税种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税制的简化、规范和统一,形成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与此同时,继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扩大计算机技术涉税系统的应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1994~1995年,在各区县税务局先后建立税收征收大厅,集中办理纳税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按照199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上海市财政预决算的编制与执行,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控制一般、确保重点”的原则,并按照预算法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复式预算,加强财政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5年提出政府采购设想,并在卫生系统进行试点。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更多资金支持上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陆续完成内环线和南北高架道路、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轨道交通明珠线、浦东国际机场、南浦和杨浦大桥、外滩和人民广场综合改造;增加对博物馆、大剧院、图书馆等标志性建筑和高校、中小学的财政投入;对重点医院加快改建,添置先进医疗设备;扩建居民住宅,并加大社会保障、下岗再就业等支出,以改善民生。

      1993年上海市执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10个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13个分行业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平等竞争。1993年12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会计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会计管理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上海财税系统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组织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财税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观念,正确处理经济与财政、宏观与微观、支持与监督、管好财政资金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关系,不断提高财税干部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八五”计划期间,全市财政收入1991年为324.66亿元,1995年增加到702.46亿元,年均增长19.82%;地方财政收入1991年为175.53亿元,1995年增加到227.30亿元,年均增长6.36%。地方财政支出1991年为86.05亿元,1995年增加到267.89亿元,年均增长28.81%。上海地方财政在1991、1992年因对企业减税让利较多,建设任务重,企业欠交税利增加等因素,均出现赤字。随着“八五”后三年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管理,上海地方财政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

     

      1996~2000年是上海实施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在“九五”期间上海生产总值年增10%~12%,财政收入与国民经济应同比增长的要求。上海财税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稳中有进、重在有质、重在求实”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家适度从紧的积极财政政策,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并稳步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以信息化加专业化为特征的新征管模式,财政收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年快速增长。同时,深入开展财税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

      从财力和政策措施上努力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工业转制基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在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后,又拨出发展地方工业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并每年安排财力,支持国有企业转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大中型企业陆续扩大到250家,涉及独立核算单位2000余家,改制经营的国有企业资产占总资产的80%,并实施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财税政策;财政、银行联手,率先建立市级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到2000年,担保金额达到12.83亿元,贷款规模超过15亿元,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安排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率先实行出口退税地方性补贴,促进外贸发展;出台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房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经审核后在5年内从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在确保教育、科技、农业财政支出法定增长的前提下,增加建设性财政投资,并落实国债转贷地方配套资金,扩大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规模。

      在市对区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管理重心下移与财力适度下沉”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公共财政政策的实施。1996年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郊县(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通知》,建立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继续调整财力分配格局,支持区县经济发展; 2000年市政府又出台关于完善市与区县财力分配办法,取消区县之间财力增量资金的横向转移,改由市新增财力向区县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办法,实行“补瘦不抽肥”。并加大对区县外贸出口、市政建设和政府债务功能性因素的分配力度,使区县财力年均增长19.7%,高于市级财力增幅4.3个百分点。区县财力的增长,承担和增加了区域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支出,促进全市财政良性运行。

      按照“依法治市”方针,上海财税部门加强财税政策、制度的规范化工作:清理不符合WTO规则、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政策法规,行文明确失效和废止的文件;全面推行零基预算,加强预算、决算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从市级扩大到区县级单位,全市采购规模从1999年正式试行时的10.2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58.6亿元;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执收执罚管理制度;对各部门预算、预算外收支和政府采购计划,试行同步编、报、审、批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宣传,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各种偷、骗税违法行为;实行财务会计监管责任制,试行财务总监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工作,整顿会计、税务中介市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从1995年起,稳步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优化纳税服务,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各项税务征收事项;加速发展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先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和防伪税控、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等多个领域推广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实施新征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市局和区局双层稽查体系,明确职责,强化稽查制约机制。

      以行风评议和政务公开查评为契机,加强财税监督管理。对行风评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努力标本兼治;坚持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重大财税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领导干部重大问题报告和廉洁自律制度;定期举行特邀监察员、预算单位、纳税人对财税行政执法的评议,主动听取检察、纠风和新闻舆论部门的意见,发挥信访、投诉、举报等群众监督作用;按照精简、效率原则,设置财税票据中心、财会管理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结合推进金财、金税工程建设,坚持以信息化促进监督管理规范化,分步推进财税系统的计算机应用体系;开发运行“财政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研制推广适应上海地区的税收征管软件;试行财税办公自动化,实现计算机联网,建立上海财税网站,在政务公开、法制宣传、方便社会查询和办理财税事项中向电子政府发展。

      1999年起,先后在局级和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活动,以增强党性,改进作风,促进各项财税工作更加全面有效开展。2000年10月起历时3个月,开展市局机关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简称“三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机构改革,贯彻“综合处室按职能,税务处室按税种,财政支出处室按部门,预算、审核、拨付三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精简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至年底,市局机关设11个财政职能处室,7个税务职能处室,8个综合职能处室;机关人员编制精简29.3%,处级和科级干部轮岗交流面分别达到41.88%和29.94%。

      1996~2000年,上海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机制逐步形成。各区县级财政收入随着各区县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在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中,区县级收入占68%;全市各项所得税年均增长23%,其中个人所得税年均增幅31.9%;非公经济税收年均增长24.6%,其中涉外经济税收年均增幅为23.4%;第三产业提供的流转税收入占同类收入比重由1995年的58.1%,提高到2000年的61.9%。

      地方财政支出的新增财力向公共领域倾斜:教育、科技、文化、农业支出连续5年达到法定增长要求;国营企业改制的医疗保险改革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超过10%;公检法司支出年均增幅为23.9%,高于同期市本级财政支出18.4%的增幅;用于企业挖潜改造和城市维护的支出,年均增幅分别达到30.3%和22.9%。

      “九五”期间,全市财政收入1996年为873.76亿元,2000年增加到1752.69亿元,年均增长20.07%;地方财政收入1996年为288.49亿元,2000年增加到497.94亿元,年均增长16.98%;地方财政支出1996年为342.66亿元,2000年增加到622.84亿元,年均增长18.38%,地方财政收支运作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四)

     

      2001~2005年是实施上海市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上海财税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上海市关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不断深化财税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突出财税职能及其作用方式的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法治性,积极实施各项财税支持配套政策,大力推进体制和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1年8月,上海市委、市政府举办由全市各委、办、局和区、县政府领导参加的财税专题研讨班,以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全局、领导财经工作的能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黄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匡迪等在讲话中要求:财税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财税职能逐步转向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注重经济效益和效率;不断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财税体制;深化财税对经济支持方式的改革,努力获取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先发效应。

      “十五”期间,上海财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点需求及薄弱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发挥调控职能:财政支出进一步向深化改革和改善民生倾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有原创技术的重点产业项目,设立嘉定、青浦、松江3个工业园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鼓励跨国公司和跨地区集团总部、投资性公司和研发中心落户上海的专项政策;制定和实施鼓励国企重组、改制和国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财税政策,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18条”,制定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9条”、小企业发展“38条”、现代服务业发展“30条”、金融机构发展“19条”等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支持城市轨道交通、洋山深水港工程、长江隧桥和“一城九镇”、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政府网站、科技“一网两库”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的资金需要;落实中央地方共建高校配套资金和政府奖学、助学金政策;细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财税措施,促进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提升;安排市与区县两级社会保障稳定专项资金,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提高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补助标准,增加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困经费;实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拓展廉租房财政补贴受益面;应对“非典”、“禽流感”、台风等突发性重大事件和自然灾害,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贯彻对“三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增加支农支出,上海在2003年率先对农民免征农业税。

      进一步改进市与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市政府下达《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意见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市与区、县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并对基础较差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重点解决财力薄弱区、县公共支出的需要;提高对区、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逐步均衡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按国家税费改革要求,陆续取消乡统筹、村提留的规定,专项定额补贴财力薄弱的区县;实行契税收入属地征管,建立契税收入市与区、县分级分享的机制;按国家改革出口退税的规定,实施市与区、县两级“出口退税基数共享、增量分级负担”机制,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按照市政府《关于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从2004年1月起至2006年,分步推进以“税收属地征管、地方税收分享”为主要内容的市与区、县新一轮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各区、县地域内的各类企业,除金融、冶金、烟草、石油化工、汽车等系统内具有引领作用、影响国计民生的特大型企业由市级集中征管外,其余企业的税收均由各区、县属地征管,各项地方税收收入,分税种、按固定比例由市与区、县两级分享,上海财税管理体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快财税管理改革步伐。在2001年试编部门预算的基础上,2002年正式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科目,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审程序,把各项收入和历年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2001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教师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2005年起逐步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同步建立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制,扩大国库直接拨付范围;深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市与区、县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分离办法。根据财政部的通知精神,上海市从2004年起,将预算外资金改为非税收入,财政进一步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按照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整顿规范财税秩序的要求,上海于2000年率先试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2001年和2004年先后实施《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社会的财税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网上竞价管理和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认定办法,实行政府采购计划与部门预算、预算外收支计划同步编审和批复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实施意见,实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监管。

      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征管、服务水平。结合贯彻国家颁布的新税收征管法,从2001年起开展以信息化支持税收专业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2003年,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基础上增加“强化管理”的征管要求:规范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纳税信息“一户式”储存;实行税收户管登记集中管理制度和重点税源专人分级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等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政务公开、事前告知、限时办理、首问责任制、文明礼貌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建立上海财税网站和12366财税咨询服务热线,推行网上电子报税,主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优质服务等。

      上海财税部门加强自身建设,促使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局、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聘、辞职、辞退和违纪惩处等制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实施分层次全员培训,不断优化干部专业知识和学历结构;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落实特邀监察员明查暗访和内部行风监督机制,推行财税行政信用管理。2002年,市财税基层分局开展以“三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分局职能定位、内设机构,调整基层税务所,实行内外税统一管理,分局人员编制精简18.8%。2004年,为适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财税分局机构调整。原9个市财税直属分局保留2个,撤并7个,800余名干部随户管划转相关区、县税务局,调整后设征管分局2个、监督稽查局5个,直属事业单位11个,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各19个。

      “十五”期间,上海圆满完成了各项财税任务。全市财政收入2001年为1995.62亿元,2005年增加到4095.81亿元,年均增长18.50%;地方财政收入2001年为620.24亿元,2005年增加到1433.90亿元,年均增长23.56%。地方财政支出2001年为726.38亿元,2005年增加到1660.32亿元,年均增长21.66%。

      综上,“八五”至“十五”三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的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财政收支也相应快速增长:上海市生产总值1990年为781.66亿元,2005年增加到9164.10亿元,年均增长17.83%;全市财政收入1990年为284.36亿元,2005年增加到

      4095.81亿元,年均增长19.46%;上海地方财政收入1990年为166.99亿元,2005年增加到1433.90亿元,年均增长15.41%;地方财政支出1990年为75.56亿元,2005年增加到1660.32亿元,年均增长22.87%。

     

    (五)

     

      2006~2007年,上海财税部门按照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所提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有效提供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全市财政收入2006年为 4798.93亿元,比上年增长17.17%,2007年为7310.26亿元,比上年增长52.33%;地方财政收入2006年为1600.37亿元,比上年增长11.61%,2007年为2102.63亿元,比上年增长31.38%;地方财政支出2006年为1813.80亿元,比上年增长9.24%,2007年为2201.92亿元,比上年增长21.40%。

      上海财税部门围绕促进全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针对调整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探索和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配套、符合上海实际的地方性财税扶持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财税配套政策,出台《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等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一批科技领域领军人才、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政府资助;设立引导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各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围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陆续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促进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按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从财力和政策上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等财税支农惠农政策,为农业机械购置、菜田设施和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予以补贴和资金担保,扎实推进支农资金整合试点。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大力支持民生改善。在继续通过就业岗位补贴等措施促进群众劳动就业的同时,确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上海市社保基金所需资金;按照市与区县1∶1的比例,由市、区县两级残疾人保障基金足额安排社区助残项目经费;落实城镇高龄无保老人、职工遗属、少儿学生、重残无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最低工资线标准;制定上海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办法和廉租房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公交优先”的实现,2005~2007年,市财政安排公交专项资金7.1亿元,用于更新公交车辆、公交信息化建设、优惠换乘和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等补贴。

      促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业均衡发展。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在籍学生,自2007年秋季起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保障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运行经费,统筹农家书屋工程纳入农村行政村综合文化站建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整完善公共文化设施运作单位的税收政策,扩大免征营业税优惠覆盖面;运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社区卫生综合改革,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郊区居民实施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等,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财税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全面落实第三步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市级分享新增财力全部用于对区县的转移支付,重点向困难区县倾斜,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上升,重点公共支出项目保障标准继续提高。2007年转移支付总量安排60亿元,比上年增长95%,崇明等七个困难区县的人均财力从2007年前的6400元提高到7600元;积极推进区县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制定《关于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全面指导区县落实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社区管理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财税体制改革;结合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在金山、奉贤、南汇和崇明试行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严控债务”为核心的“乡财县管”。

      加强财政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调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对项目支出进行专业评审,试行三级预算项目库管理,财政预算编制规范性进一步加强;2006年,市级机关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试点单位从26户扩大到43户,2007年将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改革范围;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将政府采购范围从最初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2006~2007年,市和区县两级共完成政府采购项目57853万批次,采购金额484.6亿元,节约资金43.5亿元;在2006年基本完成市级及19个区、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基础上,将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收缴分离范围,建立非税收入征缴模式;根据国家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监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税收征管综合改革进一步整体推进。科学设定税务“征、管、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设计,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顺利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在全系统上线推广,实现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集中、系统功能覆盖征收监控及税务稽查的主体业务;制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和《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模式;扩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级重点税源户范围,2007年完成饮食、娱乐等行业税控收款机试运行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奖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宣传和办税辅导,落实公开办税,优化申报方式,简化办税程序,加强上海财税网站和12366热线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组织广大财税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文件,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行财税职责能力。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各项廉政规定,加强对科所级以上干部,特别是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监管。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与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干部培训,努力培养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财税在大变革中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全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2007年分别比1978年增加37.33倍、11.42倍和83.66倍;改革开放29年的全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比改革开放前29年增加14.21倍、5.91倍和45.53倍。回眸过去,倍感振奋;展望未来,任重道远。上海财税部门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创新观念、服务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深化财税改革,依法履行财税职责,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四个中心”目标,励精图治,与时俱进,站在新起点,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