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

用户对象

截止上年末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或在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年度核查材料。

办理流程

1.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办理期限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材料。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报送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新增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时间

流程图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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