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对象
截止上年末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或在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年度核查材料。
办理流程
1.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办理期限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材料。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报送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新增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时间
流程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