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业务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用户对象
名称、业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含在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变更情形
1.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
3. 在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办理流程
1. 机构提交材料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办理期限
1.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主管区县财政局应在接收相关材料后10日内向其颁发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 代理记账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主管区县财政局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原主管区县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主管区县财政局。
3. 代理记账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地点的,本市原主管区县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的外省市审批机关。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报送材料
提出变更事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主管区县财政局报送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1. 变更事项登记表
2. 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名称或迁移)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变更)
4.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分支机构)
5. 分支机构注销的工商登记材料(撤销分支机构)
6. 总机构管理层的决议或决定
流程图
申请变更事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1、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
5、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7、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9、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