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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用户对象

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代理记账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备案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向主管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流程

1.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办理期限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 总机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

3.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含业务负责人)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变更)

5.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总机构管理层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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