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对象
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代理记账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备案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向主管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流程
1.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办理期限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 总机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
3.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含业务负责人)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变更)
5.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总机构管理层的决议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