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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用户对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受材料

3. 主管区县财政局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期限

1. 主管区县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主管区县财政局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主管区县财政局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详见各主管区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县财政局

 

 

 

流程图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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