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8号)。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4.《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

  5.《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8号)。

  二、继续教育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请点击“上海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报名系统”(网址:https://www.czj.sh.gov.cn/jmreport/index.html),在“上海一网通办”系统登录后,进行网络继续教育报名。

  2.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才培训。

  3.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且专业科目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五、继续教育记录查询

  会计人员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完成信息采集或补充采集后可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六、联系方式

  在报名网络继续教育过程中,会计人员若有系统操作方面咨询,请拨打技术联系电话:54679568-16233;若有业务方面咨询,请拨打下列联系电话:

主管财政部门

继续教育联系电话

信息采集联系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63185009

63770882

市财政监督局

63185009

63770882

浦东新区财政局

68549574、58998227

58998367

黄浦区财政局

63736693

63736563

徐汇区财政局

64718058

64718058

静安区财政局

62991310

62992839

长宁区财政局

62370326

62370326

普陀区财政局

52657470、52564588-3471

52657470

虹口区财政局

25015264

25015258

杨浦区财政局

65037010

65037010

宝山区财政局

66190000-4251

66785175

闵行区财政局

24251113

34715332

嘉定区财政局

69985104

69985104

松江区财政局

37612458

37612456、37612458

金山区财政局

57336149

37907537

青浦区财政局

59729004

59734849

奉贤区财政局

33611044

33611044

崇明区财政局

69613740、69613741

696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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