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
用户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述材料;
2、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并将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及时予以公告。
办理期限
无规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肈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17112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1、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2、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3、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说明上一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应当同时将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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