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的备案
用户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3、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期限
无规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肈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17112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
2、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