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
用户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办理流程
接受备案
办理期限
无规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肈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17112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