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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备案

用户对象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申请条件

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2、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迁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予以审查。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3、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4、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迁出和迁入备案手续的,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公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失效。

办理期限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17112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2、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