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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财政部门为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购买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服务

  用户对象

  本市商业银行接受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需通过政府购买财务会计服务,对此类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本市商业银行提交的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年报审计服务申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

  3.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财务会计信息状况的;

  4.企业愿意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审计后的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的。

  办理流程

  1.符合本实施意见所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商业银行初审后有贷款意向,并需要进一步核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状况的,应由该企业向商业银行递交《查询授权书》(附件1),在《查询授权书》中表明同意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并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本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供贷款银行查询;

  2.有关商业银行在取得企业递交的《查询授权书》后,应尽快填写《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附件2),并将上述材料一并递交该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提出审计申请;

  3.有关区财政部门收到商业银行递交的《查询授权书》和《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定点采购,并与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名录中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财会中心”)递交《查询授权书》、《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和《委托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

  4.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财政部门报送《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并向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报备审计报告;

  5.市财会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区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附件资料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报备的情况相核对;

  6.有关商业银行可凭《查询授权书》和有关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前往市财会中心,通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查询有关审计情况。市财会中心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查询制度和要求提供查询服务。

  办理期限

  1. 有关区财政部门收到商业银行递交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定点采购,并与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名录中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2. 区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会中心递交有关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财政部门报送《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并向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 报备审计报告;

  4.市财会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区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附件资料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报备的情况相核对;

  5.有关商业银行可凭《查询授权书》和有关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前往市财会中心,通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查询有关审计情况。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各主管区财政局

  办理地点

  各主管区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详见各主管区财政局《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详见各主管区财政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决定机构

  各主管区财政局

《查询授权书》
《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审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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