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行政单位
办理依据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
1.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
2.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2]9号)
申请条件
市级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办理流程
1. 市级行政单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预算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机管局审核。
3. 市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4. 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盖章后分别回复市机管局、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
办理地点
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1. 市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
2.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3.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拟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5. 拟承租承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 与拟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协议意向书;
7.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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