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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对外投资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教[2011]130号)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办理流程  

1、 申请;

2、 主管部门审核;

3、 财政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对外投资的审批
1、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表》;3、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5、市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6、市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市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9、市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10、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11、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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