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

用户对象

上海市各级预算单位

办理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

申请条件

使用财政票据预算单位

办理流程

市级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直接向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购买,区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相关部门购买

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

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或区财政局

办理地点

市级预算单位在陆家浜路1054号3楼,区级单位在区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6:00

联系电话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电话:63779717、63778099,各区财政局电话

决定机构

 

 

 

 

流程图

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证》或《财政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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