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
用户对象
上海市各级预算单位
办理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
申请条件
使用财政票据预算单位
办理流程
市级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直接向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购买,区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相关部门购买
办理期限
无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
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或区财政局
办理地点
市级预算单位在陆家浜路1054号3楼,区级单位在区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6:00
联系电话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电话:63779717、63778099,各区财政局电话
决定机构
无
流程图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证》或《财政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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