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用户对象
上海市各预算单位
办理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10号
申请条件
经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预算单位
办理流程
预算单位将申请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办理期限
凡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1509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13:30-16:30
联系电话
TEL: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流程图
按沪财库[2012]55号文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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